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3-簡聲抗-19-20250115-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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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 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13-15頁),抗告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證,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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