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3-簡聲抗-21-20250307-3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1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 21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須符合得提出異議之例外規定,異議始為合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第4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1號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提出異議,而該補費裁定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亦無從依同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提出異議,從而,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