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簡聲抗-22-20241213-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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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沙鹿簡易庭113年度 沙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裁定,於抗告 期間內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