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簡-17-20241120-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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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吳俊融 被 上訴人 顏琇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即新臺幣( 下同)61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