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3-簡-23-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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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世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趙秀娟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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