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3-簡-23-20250321-3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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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陳世國 被 上訴人 宇強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 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37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乙節,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