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簡-27-20250220-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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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俊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顯係對於原判 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