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聲再-40-20241114-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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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再審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社區互聯網即翰城綜合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葉木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 1年4月8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再審聲請人雖於聲請再審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 度救字第192號裁定駁回在案,故再審聲請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