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聲再-46-2024112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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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6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