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聲再-51-20241212-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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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再審聲請人雖就上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9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茲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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