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聲再-54-2024121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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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不服,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欠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