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3-聲再-54-20250214-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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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 3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 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然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