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3-聲再-55-20250227-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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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5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1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再審聲請人住居所警察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業於114年1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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