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聲再-59-20241125-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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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9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再審相對人 楊嵎琇 蔡伸蔚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5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裁定尚 未確定,即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裁定意旨參照)。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具狀對同年9月27日本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惟系爭裁定係於同年10月9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於其具狀聲請再審時,系爭裁定尚未確定,揆之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從而,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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