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聲再-60-2024112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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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0號 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 字第1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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