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聲再-65-2025010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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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5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