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V-113-聲再-68-20250221-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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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8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 3年度聲字第1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對113年9月27日本 院113年度聲字第1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0日合法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