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3-聲再-71-20250320-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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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再審聲請人雖就上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茲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