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V-113-聲再-72-20241219-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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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2號 異 議 人 詹前辛 上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郭國輝、劉環德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本院113年 度聲再字第39號),提出異議(本院係以不合法駁回異議人再審 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不得提起抗告,但得提 出異議,是本件應視為提出異議,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 第48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