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聲再-75-2024122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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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5號 再審聲請人 吳柏恒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李德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小上字第151號 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 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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