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處分書異議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3-聲-145-2025011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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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號 異 議 人 呂萬鑫 上列當事人與陳宏益間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 3年5月10日113年度補字第798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5月10日113年度補 字第798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命異議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8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提出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