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聲-203-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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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113年6月26日辯 論庭,法官口中一直講會登記卻筆錄登載不實偏袒被告之疑。有比對核實之必要及涉及人為干預因素影響司法公正,爰聲請准予交付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該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8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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