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聲-275-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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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林界秀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4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 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毓萱、謝宛吟間損害賠償 事件目前仍在簡易程序上訴審審理中,因原審即鈞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5日開庭時,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及承審法官音量過小,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當時之部分陳述內容並未完整顯示在筆錄上,為確認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之完整主張內容,並維護上訴人之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取得原審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確認於原審之完整主張內容,爰聲請 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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