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聲-286-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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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恒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運通國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 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 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4800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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