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V-113-聲-313-202411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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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張格明 相 對 人 張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98萬6345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0 7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26號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終結(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 ,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支付 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0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兩造間並無系爭支付命令所載新臺幣(下同)273萬元之債權存在,聲請人就此已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126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裁定准予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26號訴訟事件確定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依同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於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外,尚可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及督促程序之經濟效益,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法院據以裁量之基礎,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須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又債務人就停止執行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執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 請人為強制執行,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扣押聲請人於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查閱屬實。系爭訴訟事件有無理由,尚待審認,然倘系爭執行事件繼續執行,將來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事件縱獲勝訴判決,聲請人之財產恐已遭執行,而致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堪認確有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之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參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273萬元、已核算未清償利息55萬7818元,共328萬7818元(計算至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事件前一日止即113年10月23日,計算式如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倘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上開債權額因無法即時受償所產生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依法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則系爭訴訟事件審理期間約需6年,以此推估相對人因延後受償所受損害約為98萬6345元(計算式:328萬7818元×5%×6年=98萬6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金額為98萬6345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正義 1644 155.99 全部 2 臺中市 沙鹿區 正義 1657 345.04 12分之1 3 臺中市 梧棲區 梧棲 2921 1988.00 10000分之5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3 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第1樓層:57.44 第2樓層:55.56 第3樓層:55.56 第4樓層:24.14 屋頂突出物:2.59 合計:195.29 陽台21.51 雨遮12.35 全部 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 備考 2 5919 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15層樓房 第9樓層:56.94 合計:56.94 陽台5.60 全部 臺中市○○區 ○○○路000號9樓之8 備考 共有部分建號5992 面積9543.3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5。(含停車位編號4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73萬元) 1 利息 273萬元 110年5月29日 113年10月23日 (3+148/365) 6% 55萬7,817.53元 小計 55萬7,817.53元 合計 328萬7,8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