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聲-316-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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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謝贛僑 林居賢 湯文和 黃焜明 黃焜財 黃昆虎 賴智惠 湯奇深 共同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兆啟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度 簡上字第1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民國113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開庭詳細指 示內容,以維護伊等自身權益。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