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裁判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聲-319-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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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謝智慶 陳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裁 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517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 鈞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97號(下稱系爭事件)判決聲請人勝訴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元,則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聲請人謝志慶先前已預納6170元之裁判費,本件即有溢收第一審裁判費之情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退還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 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確有溢收5170元之情形(計算式:0000-0000=5170),堪予認定。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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