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異議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3-聲-322-2025020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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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蔣敏村間提存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按抗告 人誤抗告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