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3-聲-324-20250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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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曾炳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 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溢繳500元(計算式:1,000-500=500),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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