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聲-338-202501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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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號 異 議 人 鄭民崇 鄭家囷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11 3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2項、第3項之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第6項、第48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 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異議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3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然異議人仍未繳抗告費用,經本院以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駁回抗告,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三、異議人固於113年9月13日對原裁定聲明異議,並主張追加陳 忠賢、李婉玉為被告等語,然異議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依法自得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裁定並無違誤,是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而本件為聲請事件,異議人自無法追加他人為被告,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