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聲-343-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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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周慧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聰寶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164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42號請求返 還借名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事 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因聲請人於聲請閱卷後,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之記載有疑慮,爰請求交付該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該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主張其因對於本院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之記載有疑慮,聲請交付該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內容,已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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