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聲-344-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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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林芝安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相 對 人 李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48,465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65 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3 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和解而終結前, 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97年度執字第74076號債權憑 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林秦安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6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惟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均係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37號審理中(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本院97年度執字第7407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林秦安強制執行,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9月27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惟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均係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係聲請人所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65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應為系爭執行事件 停止執行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即於執行程序停止期間相對人未受償範圍內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本院酌以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雖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本息,然聲請人已陳明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均為中古貨品,且非聲請人近期購買等情,此有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稽,則參考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相同或相近中古貨品之公開網站售價查詢資料,爰認定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估算價值分別如附表所示,合計價值215,400元,則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之債權額即為215,400元。又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215,400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再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推估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致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為4年6月。準此,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債權額215,400元所遭受之損害,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為48,465元(計算式:215,400元×5%×4.5年=48,4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金額為48,465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物  品 型號 估算價值 1 SONY電視1臺 KDL-46W700A 3,000元 2 日式分離式冷氣2組 RAS-63RS、RAS-32RQ 43,000元 3 LG洗衣機1臺 15KG 6,000元 4 SHARP微波爐1臺 R-390F(S) 3,000元 5 松下冰箱1臺 NR-452AHV 16,500元 6 大金分離式冷氣3組 FTX200VLT、FTS70JVLT、FTS70JVLT 65,800元 7 VIVAHEART高爾夫球桿1組 3,800元 8 奇美電視1臺 TL-49A100 5,000元 9 山葉鋼琴1臺 35,000元 10 禾聯電視1臺 HF-39AC1 5,900元 11 DYSON電風扇1臺 UOTVKUSY 6,000元 12 TOYOMI煤氣暖爐1臺 KS-67H 6,600元 13 TOSHIBA+ONKYO音響六件組1組 15,800元 合計21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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