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聲-36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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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張俊雄即永盛消防設備器材行 相 對 人 美捷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庭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82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聲請人已於同年12月4日就系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經裁定後,若當事人再執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裁 定,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查聲請人前以同一事由聲請停止執行,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20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予以駁回,有系爭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依前揭意旨,聲請人本件再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如不服系爭裁定,應依法另循救濟途徑,併為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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