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事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補-1565-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林孟育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旻鑫、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