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補-1664-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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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王禎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