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補-1757-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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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楊榮福 被 告 楊勝明 楊筱菁 楊貽婷 楊怡慧 楊峻昇 楊峻皓 楊怡靜 周貴香 楊珮琪 楊健詮 楊芷妡 楊珮亭 楊彩桂 楊彩玉 楊勝雄 楊美雪 楊立守 楊渼專 楊淳元 楊玟姿 楊洎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之訴及請求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 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之理由,係主張兩造間繼承被繼承人楊田脫所遺財產,詎 訴外人楊萬定逕自移轉登記為自己所有,爰訴請被告將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全部移轉予兩 造公同共有,且應塗銷分割登記及移轉登記。核此部分原告之訴 之聲明雖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分割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然 目的係在除去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原告就系爭房地之繼承權。依 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原告應繼分之比 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47萬2625元【計算式:16500元/平方公尺(系爭 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57平方公尺×1/4(原告之應繼分 比例)=147萬26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萬2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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