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補-1807-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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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林凱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輝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7萬6,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5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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