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補-1858-2024110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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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葉玉霞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1,14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木火之全體 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 被告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人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需役地通行供役地所增加價額,因鄰地通行權與民法第851條之不動產役權關於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性質相近,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至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內為營建、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必然結果,故無須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再按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又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要旨參照)。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街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所有同段404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被告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所有同段421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1、37頁);併請求被告應清除地上物及容忍原告於其主張土地範圍內、埔設道路、埋設水電、瓦斯等民生管線及排水溝渠,且不得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通知原告陳報系爭土地因此所增價額(見本院卷第33、34頁),原告並未提出,復無鑑價資料等相關客觀事證得供參酌,爰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分別以原告前揭主張於被告上述土地通行及安設管線之面積,乘以起訴時各該土地113年度申報地價,另乘以百分之4,並以7年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146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本院前以系爭補正裁定命原告於113年9月16日前,具狀補 正被繼承人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迄未補正,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定書狀程式不合,爰併以本裁定再次命原告應於主文第三項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述資料,及對應被告人數之書狀繕本,逾期未提出林木火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資料,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請求內容 地號(臺中市大里區舊街段) 原告主張通行或管線安設面積(㎡) 113年申報地價(元/㎡)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見註1) 1 通行權部分 404 3 3,200元 2,688元 2 421 11 2,560元 7884.8元 3 管線安設權部分 404 3 3,200元 2,688元 4 421 11 2,560元 7884.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萬1,146元 註1:通行土地(或管線安設)面積×申報地價×4%×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