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補-1881-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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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魏鏗安 魏富昌 魏宏哲 黃武乾 廖本權 林阿菊 楊兆揚 楊兆偉 楊惠丞 黃淑娥 洪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51、559、559-1地號土地)及臺中 市○○區○○○段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000弄00○0號建 物(下稱系爭1建號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依上開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 計算。又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萬6,00 0元、54萬4,888元、1萬6,000元、14萬4,000元、4萬8,000元分 別拍定取得系爭551、559、559-1地號土地暨其上1建號建物之應 有部分各100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10分之1,有 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系爭房地上開應有部分之拍 定價金合計為76萬8,888元(計算式:1萬6,000元+54萬4,888元+ 1萬6,000元+14萬4,000元+4萬8,000元=76萬8,888元),本院審 酌拍賣時間距起訴日甚近,該價金可供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之參 據,而為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 萬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