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補-1907-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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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詹智偉 被 告 王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等語,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 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115,8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100元/㎡×面積88.58㎡×原告持分1/2=1,997,479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113年房屋課稅現值236,800元,原告持分1/2=118,400元。 合計 2,115,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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