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1918-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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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周謝麗淑 被 告 劉碧好 農秋菊 周建志 周建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9萬5,46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63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 (下合稱系爭房地),前經聲請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未據繳足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系爭826、8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8,630元及5萬8,627元、面積分別為109.30平方公尺及11.09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均為1/2(見中司調卷第61、67頁),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2萬9,216元(計算式:(58,630×109.30+58,627×11.09)×1/2=3,529,216,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關於建物部分,依原告所提出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其現值為33萬2,500元(見原告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為1/2,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6,250元(計算式:332,500×1/2=166,25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9萬5,466元(計算式:3,529,216+166,250=3,695,4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1.09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9.30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號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一層:98.74 騎樓:16.84 合計:115.58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號 二層:90.51 三層:90.51 四層:90.51 合計:271.5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