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土地復原範圍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補-1933-202411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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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曾山形 被 告 張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界定土地復原範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 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內容,兩造係因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租賃權 涉訟,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為3年(民國110年8月15日至113年8月1 4日),有土地租賃契約在卷可考。是兩造間土地租賃期間之租 金總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月租金12,000元× 36個月=432,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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