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補-1934-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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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劉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火勝、繆幼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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