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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補-1938-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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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傅致維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廖詠晴(原名:廖芷琳)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 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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