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V-113-補-1965-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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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朱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良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971萬6551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8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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