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199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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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許峰瑜 上列當事人與黃秋水之繼承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請原告陳報被繼承人黃秋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 事起訴狀。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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