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補-1995-2024112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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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劉正文 訴訟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劉正元 陳美雲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0,750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9建號建物之 總價市價20,279,000元(依鑑價結果)乘以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等於10,139,500元。 二、同段425地號土地之市價1,025,000元(依鑑價結果)乘以原 告應有部分比例5/100等於51,250元。 三、前二項相加等於10,190,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