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補-2021-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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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白素琴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靖宜 張玉青 張啟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志展、蘇俐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483,203元(2,000,000元+5,494,401元+5,494,40 1元+5,494,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71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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