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2025-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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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陳水源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 被 告 陳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萬9,37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73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經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期為113年8月27日,有起訴狀蓋印之收件章可資證明。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120萬元外,尚應加計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計有422天),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萬9,370元(計算式:1,200,000+1,200,000×5%×422/365=1,269,370,元以下四捨五入),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