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補-2038-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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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許桂瑜 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律師 被 告 廖佳柔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廖佳柔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